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22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2020121468115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202002146523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月10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损失2368019元,执行费2608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经查反馈:被执行人有3个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合计为26000元(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无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2019年5月24日,我院到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201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该笔款项;当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执行。
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