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214681155N。
法定代表人阮利索,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世强,系贵州世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8810905996。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2362B。
法定代表人曹殿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21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