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

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17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执行款3000000元,执行费32400元交到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3000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出具收条证实,执行费324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至此,本案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