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21468115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世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8810905996。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23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221民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430000元,执行费64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将车辆信息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处置。同时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款项执行到位后再支付给申请人即可,不足部分申请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程序方式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221执3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