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4执126号
**、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与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2020)黔0524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的投资款430000元及利息614538.89元、案件受理费13577元共计1058115.89元,已经本院全部执行完毕。**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收取执行费6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