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758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彬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古佛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215570131N。
法定代表人:陈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