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355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彬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古佛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21557013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