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355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彬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古佛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21557013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织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