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23民初124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
被告: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76136006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张某、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以需和被告进一步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康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