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3民初1725号
原告: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白马湖街道西街变电站路口转进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76136006XL。
法定代表人:陈黔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鲜鲜,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黄果树瀑韵天城A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169274187XM。
法定代表人:曹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86.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43.09元,由原告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