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周多栋与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张掖公路管理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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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张中民初字50号

原告周多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森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立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张掖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超伟,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耀宏,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酒泉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文平,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金昌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生,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龙行,金昌公路管理局员工。

原告周多栋与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张掖公路管理局、甘肃酒泉公路管理局、甘肃金昌公路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多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周多栋承担。变更诉讼请求前所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760元一并退还原告周多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力珍

审判员安凤梅

代理审判员胡宏睿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