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白初字第46号
原告**,男,回族。
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甘霖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