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白初字第46号
原告**,男,回族。
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甘霖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