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民初767号原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军,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其支付的外欠款9434328.18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产生的利息4730804.46元(从2008年10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5年l2月l6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劳务施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承建的罗汉洞至定西高速公路土建工程LD4合同段中的部分劳务、机械施工任务交由被告完成。2008年10月,双方因工程款核算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将被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劳务施工合作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29434328.18元。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甘民一终字第l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工程款6108934.51元,但对原告要求返还己代替被告清偿的9434328.18元外欠款的主张未作处理,并认为在一审中经双方核对确有9434328.18元外欠款未付,该部分款项应由原告向债权人支付以后再由被告予以承担,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案主张。截止起诉之前,原告己代替被告将该部分外欠款向债权人进行了清偿,原告虽请求被告予以返还,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4日,经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甘)登记内销字【2016】第62000016003284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决定对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注销登记。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故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注销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甘肃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9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