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4)***行非审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
组织机构代码:01127813-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水罚字(2012)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提供的英水罚字(2012)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英水罚字(2012)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江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