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2289号
原告:湖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84867424Y。
法定代表人:吴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570255685。
法定代表人:蔡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湖北**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亩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