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民终3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570255685。
法定代表人:沈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
上诉人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冈安顺路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向**支付145000元工程款,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与黄冈安顺路桥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
工程分包关系,一审按工程分包关系判决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负清偿责任是错误的;**要求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应举证证明黄冈安顺路桥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多少的事实,即使欠付工程款也是承担垫付责任而非清偿责任;***雇请**做工,***出具了工程款欠据,理应由***承担付款责任而非由黄冈安顺路桥公司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在法定答辩期内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共同向**清偿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45000元及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黄冈安顺路桥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黄冈安顺路桥公司承接了英山县九龙大道的亮化工程,承揽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建,因工程需要***又将其中的路灯安装任务分包给**承建。2021年4月份该工程完工后,进行了验收。2022年1月27日,**和***通过结算,***应付工程款及人工费共计515000元,除先行己支付370000元外,***尚欠**工程款145000元,因***无款支付,遂于2022年1月27日向**出具欠条一张。后**多次找***催讨,***以黄冈安顺路桥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未支付,遂引起诉讼。另查明,黄冈安顺路桥公司与***之间未进行总结算,还有200000余元工程款未向被告***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给***做工,双方进行了结算,***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仍下欠原告工程款14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请求***支付该款,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负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查明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施工,***又将该工程的路灯分包给**实际施工。发包人黄冈安顺路桥公司与***之间就工程仍未结算完毕,黄冈安顺路桥公司仍下欠***200000余元。**请求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在下欠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1、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45000元,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在应付的工程款内对该工程款负清偿责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将其承包的道路建设工程中的
部分项目交由***施工完成,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工程发包关系并无不当。一审经调查认定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尚欠付***工程款20余万元,黄冈安顺路桥公司二审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黄冈安顺路桥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大于**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一审法院对黄冈安顺路桥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已作详细论述,本院不再重述,故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上诉人黄冈安顺路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俊审判员张焱奇审判员涂建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