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全与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4民初1455号 原告:**全,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5702556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桐梓岗村一组1幢1**1-101、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874777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全与被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全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市安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翁 坦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