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7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33837756K。
法定代表人:方平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龙飞,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上诉人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淳安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7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与被上诉人廖龙飞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元,予以免收。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刚
审判员茹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