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27民初428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33837756K。
法定代表人:方平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金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 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