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执异150号
案外人:***,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综合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牛会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大庄子村div>
法定代表人:柳士楼,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6月5日对本院作出的(2017)冀06执恢15号之七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7)冀06执恢15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将执行案件、案款追回连同案件一并交审理破产案件的唐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2019年3月26日提交的《情况反映》和2019年4月27日提出的《请求确认优先购买权人申请书》至今不予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拍卖期限应从2019年3月4日10时至5月3日进行拍卖,保定市中级民法院要求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供资料确认是否为优先购买权人资格。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暗箱操作,委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辅助室通过淘宝网络在2019年3月4日10时至5月3日进行司法拍卖,但在2019年3月5日10时就竞拍成功,并且发布拍卖成交信息,就这样一次性竞拍结束。从此不再确定申请人的优先购买权资格,使申请人无法参加竞拍。竞拍周期还没结束,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送达时所有权转移,并且竞拍成功的河北欂森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反应不予理睬,本应执行转破产而不转唐县法院立案破产,本应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中止执行,将执行案件移至唐县法院,保定市法院反而加急善后,把应该在2019年4月30日前确定的优先购买权人资格不予确认,而是一次性竞拍结束,抓紧分钱。依据《民事诉讼法》225条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定,将执行案件、案款追回连同案件一并交审理破产案件的唐县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柳士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制作(2012)保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北京斯文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55771元、利息及损失500000元,合计3655771元。被告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前给付650000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余款2022576元(含案件受理费16805元)于2013年1月30日前一次付清;二、被告柳士楼系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款支付协议的行为均系职务行为,个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3610元减半收取16805元,由被告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依当事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2017)冀06执恢15号案件恢复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查封本案所涉财产,通过本院司法技术处对外委托就案涉财产进行了司法评估,提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案涉财产进行了拍卖、变卖。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名下所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变卖。省高院于2019年2月15日,分别在《河北青年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网、河北产权网上发布司法变卖公告,定于2019年3月4日10时至5月3日10时,通过淘宝网网络拍卖平台,公开对案涉财产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截止到2019年3月5日10时25分10秒,河北博森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I6211,以1776万元的最高价购得案涉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7)冀06执恢15号之七执行裁定书,确认自该裁定送达时,所变卖的案涉财产所有权转移。异议人***主张其为优先购买权人并要求排除执行,系基于实体权利所提异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异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现本院所执行的案涉财产已经变卖成交,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是异议程序所审查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春林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严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