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冀06执恢15号
关于本院执行的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保定市唐县长古城乡大庄子村厂房、办公楼各一座(房屋所有权证号:唐公字2010-0021、唐公字2012-0032、唐公字2012-0033、唐公字2012-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唐国用(2010)第027号,面积34351平方米】。因该不动产设立抵押担保,拍卖条件原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斯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8月24日,北京斯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依法先后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保定市唐县长古城乡大庄子村厂房、办公楼各一座(房屋所有权证号:唐公字2010-0021、唐公字2012-0032、唐公字2012-0033、唐公字2012-0034号),位于保定市唐县长古城乡大庄子村西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唐国用(2010)第027号,面积34351平方米】及地上其它附着物进行拍卖,均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2019年3月4日10时至5月3日10时,本院对以上不动产予以变卖,截止到2019年3月5日10时25分10秒,河北榑森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27MA07W78K1E),通过竞买号16211,以1776万元的最高价,购得上述变卖不动产,该变卖款已汇入本院银行帐户。因被执行人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予以审查,结合申请执行人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达成共识,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对变卖款分配数额予以了确定,本案分配按执行费用、评估拍卖(变卖)费用、应交税款、案件款、抵押权(先后顺序)、其它债权顺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变卖案件款1776万元受偿如下:
一、申请执行费:3.895771万元。
二、评估拍卖费:10.7625万元
三、变卖辅助工作费:24.76万元
四、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案件款:534.9405万元。
五、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偿:1201.641229万元。
本院认为,现已按分配方案将变卖款1776万元分配完毕,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95771万元已从变卖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