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12879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秋实***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甄浩哲,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综合商业楼2号楼六楼8629号。
法定代表人:牛会杰。
原告呼和浩特市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斯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郝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