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恩佳力佳(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2016)宁0323执68号某某与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有限公司、稳恩佳力佳(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划拨、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32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加油站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执行人****佳(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盐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1669.38元,诉讼费916元,执行费525元,共计43110.3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佳(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佳(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