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旺和惠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惠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439号
原告: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机光电装备制造工业园鸿达路116号。
被告:***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22-10号。
原告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伊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