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弘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2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弘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黄河路南段东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CBD商务外环5号河南国际商会大厦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开封弘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终字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开封弘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弘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弘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新峰
审判员焦新慧
审判员庞宝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万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