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38537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