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仑民初字第1861号
原告:***。
被告: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