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55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信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9号楼9层09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二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少青,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茜茜,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超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院附2号2号楼1单元11层18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
关于河南众合信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超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答复。
2、2019年4月30日、8月20日、9月21日、10月21日,本院四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虽冻结有部分账户,但因数额较小,故本院暂不处置;虽发现有车辆信息,但因申请人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本院暂无法处置。
3、2019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到庭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6日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到庭。
4、2019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本院依法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查上述部门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信息。
7、2019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做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人上述措施,申请人表示暂无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737564.85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5567.5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审 判 员 孟灵军
审 判 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孔 瑛
书 记 员 李玮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