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3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金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8922711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金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已告知申请人向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337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