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民辖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4民初2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分包了原审被告赵彦分包的上诉人的部分工程,完成工程后,赵彦欠付其工程款为由,以上诉人盖章出具的材料为证据,诉请赵彦支付其工程款,上诉人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