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2民初12468号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鑫源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5MA3LE7KDOG。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鉴景装饰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2MA3DR71T4B。
经营者:**,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0639470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鑫源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历城区鉴景装饰中心、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鑫源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鑫源隆装饰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鑫源隆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计2254元,由济南市天桥区鑫源隆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李晓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彩霞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