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65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38号豪鲁电子商厦十二层1240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926738424。
法定代表人:邵瑞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龙,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1-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270639470XN。
法定代表人:苏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芝,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20年3月27日共欠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合计838623元;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同意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偿还以上材料款,具体付款期限及数额如下:(1)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4月5日前偿还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40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40000元;于2020年6月1日前偿还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40000元;于2020年7月1日前偿还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40000元。(2)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日起于每月1号前偿还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60000元(即于2020年8月1日前偿还材料款60000元;于2020年9月1日前偿还材料款60000元,以此类推直至材料款付清为止,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该结点应付材料款18623元);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由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与最后一笔材料款同时付清;案件受理费6093元由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最后一笔材料款同时付给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若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有权针对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案所有未付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因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4月25日、2022年9月6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0501616578********_1内存款至2023年09月09日,如申请续冻,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9月7日,本院电话约谈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龙,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对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