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1-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0639470X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城劳人仲案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调解款310000元。因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3月14日、2023年4月25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1006.55元,本院已扣划。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该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本院依法冻结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5万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上述财产,如申请续封或续冻,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4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未执行到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1006.55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