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112执975号 本院在执行济南鹭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2诉前调书第5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950元,转执行费950元,至2023年3月21日为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0112诉前调书第5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