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恢118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38号豪鲁电子商厦十二层1240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9267384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1-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270639470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欧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12执恢1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