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鉴景建材销售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304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生,济南历城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1-25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鉴景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融基大厦****室。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鉴景建材销售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胜负担。
审判员刘月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