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6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计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9日,住林州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传超,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山,男,汉族,1963年5月5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广宙,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文联
审判员  苗 飞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