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

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林州市翠微路中段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计荣。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81行审23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申请人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林防征决字(2019)10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通过短信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林州市姚村镇政府旧址北院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林国用(2020)第0189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办理查封,暂无法处置。
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鼎胜铭苑小区的防空异地建设费4330596.3元已经两违办清算,待市财政将款项拨付两违办后,即可结案。经本院向林州市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核查,该办复函称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鼎胜铭苑小区的防空异地建设费4330596.3元已经清算,待财政付款后即可交纳完毕。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居住地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亲属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鼎胜铭苑小区的防空异地建设费4330596.3元已经林州市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算,待财政付款后即可交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魏玉峰
审判员  程晓东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