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581行初62号
原告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计荣,董事长。
被告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林州市翠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主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冯明亮,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豫0581行初91号行政判决。判决送达后,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判决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豫05行终96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行初9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有金
人民陪审员  武天林
人民陪审员  李金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贞恺
书记员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