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

林州市某某某某民委员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29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
法定代表人:杨爱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周,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正义,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赵计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林州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终4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委会申请再审称,1.***所称向***委会借款120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原判认定借款发生,判决***委会偿还借款错误。本案证人常某原系***委会主任,***委会并未收到120万元汇票,此汇票已经退还给***,如未退还,也应是常某为被告。2.原判认定***委会使用滨伸公司的手续,滨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3.原判认定年息2分,换算成年利率10%依据不足。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对***委会的诉讼请求。
***提交意见称,1.***委会与***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2012年10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同年10月13日,***委会向***出具收款凭证,岳国振及时任村主任在协议上签字,证实***委会实际收到120万元。债务到期后***委会无力偿还,双方签订门面房转让协议,再次确认债权的真实性。2.滨伸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一份生效判决,其中涉及一份收款凭证,与***提供的收款凭证形式和内容一致,且***委会在原审质证时明确表示借贷关系真实发生,诉前***委会亦偿还了40万元借款,上述事实能够证实***委会系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已经查明***与***委会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按照年息2分计算,认定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并进一步认定***主张“年息2分”实为“月息2分”的笔误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按照交易习惯,当事人约定的年(月)息×分应为年(月)利率×%。在此情形下,原判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年息2分为年利率20%没有依据。综上,***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铁良
审 判 员 黄爱玲
审 判 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翟晨飞
书 记 员 时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