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

*全国与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民初5495号
原告:*全国,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全国与被告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全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全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