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财保5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5月5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宾伸,男,汉族,1972年4月9日生,住林州市。
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9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20602390063318437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滨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