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5791号
原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1组团7号楼1单元4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07154B。
法定代表人:顾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祥军,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毕节大方县石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乡石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HNANE75。
法定代表人:李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毕节大方县石平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昌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月
书 记 员 张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