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524执404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L组团1单元4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07154B。
法定代表人:顾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织金恒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绮陌街道官堂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EDYCP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帝博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金恒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恒丰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帝博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恒丰源公司就本案债权达成分期履行、不解除被执行人恒丰源公司房屋的查封但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帝博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524执404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段家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