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07154B,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顾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2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8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翁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