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293号
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路8号俱乐部1幢三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 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