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7195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东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154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高,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38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飞,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贺前春
人民陪审员卢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