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38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东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154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7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燕
书记员张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