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2170号
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367845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东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1544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