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昊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滨河东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1544W。
法定代表人:钟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昊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高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505U8L。
法定代表人:杨方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昊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庆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杰
人民陪审员  王其龙
人民陪审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申太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