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295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由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霄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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